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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允许噪声级
医院主要房间内噪声级,应符合表1.1的规定。
表1.1室内允许噪声级
注:1、对特殊要求的病房,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;
2、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,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。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。
二、隔声标准
1、外墙、外窗和门的空气隔声性能、应符合表2.1的规定。
表2.1外墙、外窗和门的空气隔声标准
2、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,应符合表2.2的规定。
表2.2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
三、隔声减噪设计
其他设备房如医用气体站、冷冻机房、柴油发电机等及其它噪声、振动较大的医用仪器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。
入口大厅、挂号大厅、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(室)内,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;其室内500Hz~1000Hz混响时间不宜大于2s。病房楼、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,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(NRC)不应小于040。
内容来源: 创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