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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声场测听的环境会有很大变化。三种规定类型的合适声场就能满足大多数实际测试情况。已规定了两种明确的类型,即自由声场与扩散声场。但实际中不可能完全满足这两种声场的规定。为此,规定适用于本部分的第三种声场,即准自由声场。用户需考虑决定哪种声场更适用。
测试声场用的信号应与测听时用的信号相同。
自由声场
为建立符合自由声场的条件,应满足以下要求:
a)扬声器应位于坐姿受试者头部的高度,参考轴径直穿过参考点。参考点与扬声器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1 m。
b)当受试者及其座椅不在时,在偏离参考点轴线左右及上下各0.15 m处,扬声器产生的声压级与其在参考点的声压级之差,对4000 Hz及低于4000 Hz的任意测试频率,不应超过±1dB,4000 Hz以上的任意测试信号,不应超过±2 dB。对4 000 Hz以上的任何频率,左右两位置间的声压级之差,不应超过3 dB。
c)当受试者及其座椅不在时,在参考轴上,距离参考点前、后各0.15 m处,与扬声器在参考点产生的声压级之差值,与声压距离反比定律理论值的偏差,对任意测试信号,不应超过±1dB。
注:以上要求只有在消声室内才能满足。
扩散声场
为建立符合扩散声场的条件,应满足以下要求:
a)当受试者及其座椅不在时,用全向性传声器测量,对任意测试信号,在偏离参考点轴线前、后;左、右;上、下0.15 m的各位置,与参考点声压级的偏差,均不应超过±2.5 dB。而且左右两端位置间声压级之差,不应超过3 dB。在各个位置,传声器的方位应保持一致。
b)在500 Hz及其以上频率,当采用正入射-无规灵敏度为5 dB的指向性传声器测量时,对给出最大和最小读数的两个测量方向,入射声能的读数,在参考点的声压级偏差应在5 dB以内。表1中给出了对于其他指向性传声器正入射-无规灵敏度指数间的关系以及允许的声场变化。
准自由声场
为建立符合准自由声场的条件,应满足以下要求:
a)扬声器应位于坐姿受试者头部的高度,参考轴径直穿过参考点。参考点与扬声器的参考点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1 m。
b)当受试者及其座椅不在时,且所有其他正常工作条件保持不变,在偏离参考点轴线左、右及上、下各0.15 m处的位置,扬声器产生的声压级与其在参考点处的声压级之差,对任意测试信号不应超过±2dB。
c)当受试者及其座椅不在时,在参考轴上,距离参考点前、后各0.10 m处,任意测试信号,扬声器在参考点产生的声压级与声压距离反比定律理论值的偏差,不应超过±1dB。
准自由声场所用的频率范围,由符合以上要求的频率范围界定。